北京农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修订)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在校本、专科学生连续完成一年学习,在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每学年评定一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设校、院两级,校级三好学生的评定比例为全校参加测评人数的1%,院级三好学生的评定比例为各院参评总人数的5%。
1.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和公益劳动;遵守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和他人利益,言行文明诚信。
(2)综合素质测评基础性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评定等级为“优”。
(3)综合素质测评基础性素质中业务素质得分在85分以上,一年级学生英语成绩应在本班前50%,其它年级学生应通过英语国家四级考试。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得分在80分以上,身心健康。
2.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二级学院参照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并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报学生处备案。
二、评定组织机构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团委书记、学工部副部长、教务处副处长、研工部副部长、后勤服务集团副总经理、科技集团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各学院应成立三好学生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
1.各班根据述学及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民主推荐;学院根据各班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获奖比例进行评定,并公示后报送学生处。
2.院级三好学生由各二级学院三好学生评定工作小组评审。
3.学生处汇总各学院评定结果,确定拟获校级三好学生名单。
4.学生处对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受理对拟获奖学生的意见,负责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实查证。
5.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发文表彰。
6.各学院负责制作发放院级三好学生获奖证书,学生处负责制作发放校级三好学生证书及奖励。
7.在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的群体内,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择优评选推荐北京市级三好学生人选。
四、评选时间
学院初评工作应在每学年开学四周内完成,学校评定工作在开学后六周内完成。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三好学生评选条例(试行)》(院发〔2003〕6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