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工作的意见
2010年第17号
各招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10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37号)和《 关于做好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76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工作,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建议分数线与录取工作要求
(一)建议分数线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考生来源地(工作单位所在省区),确定2010年兽医硕士专业学位GCT建议分数线如下:
1.录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辽宁省、广东省、陕西省、黑龙江省等地区的考生GCT总分不低于16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
2.录取湖南省、山东省、天津市、吉林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河北省、重庆市、甘肃省、山西省等地区的考生GCT总分不低于16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
3.录取四川省、河南省、云南省、江西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的考生GCT总分不低于15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
(二)录取工作要求
1、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指导委员会将针对培养单位已录取的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生源开展相关课程补修的专项检查。
2、各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真实有效,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3、指导委员会将对指导分数线以下录取的所有考生以及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考生进行培养过程的全程跟踪和监督,适时检查培养工作。同时,指导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低于分数线录取考生的培养单位进行重点跟踪调研。
4、对于违规录取或在指导线以下录取问题突出的培养单位,指导委员会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办停止其招生。
5、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招生单位必须核实调剂考生的成绩和报考资格。
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建议分数线
2010年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考工作结束后,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统考科目进行了集中阅卷,经过对统考科目分数的汇总与分析,指导委员会划定了2010年全国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兽医基础课(统考)录取建议分数线:兽医基础课总分不低于60分,其中单科(满分为40分)成绩不低于15分。英语(或俄、日语等)以及兽医专业课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划线。
三、其它事宜
各招生单位须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树立兽医专业学位的品牌意识,加强领导,确保质量,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请各招生单位按照文件要求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送到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秘书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李占华 邮编:210095 联系电话:025—84396035
Email:vdm@njau.edu.cn
中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网:http://www.vmd.edu.cn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